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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宣传】社交媒体办公,小心失泄密

作者:西藏东财 发布时间:2024-04-03 20:45:57

当前,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不仅走进了千家万户,也进入了机关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

典型案例

  案例1.工作群交办涉密工作  泄密只在顷刻间

  2020年5月,某县教体局从机要渠道收到省委有关专项工作组下发的1份秘密级文件后,该局局长批示传达至各学校落实,办公室借调人员胡某为尽快落实文件精神,将文件全文拍照并发布至各学校校长微信工作群。某校校长张某未经查看即将文件照片转发至该校教师工作群,文件立即被群成员多次转发,迅速在数十个微信群传播,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胡某、张某均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2.“点对点”传递涉密文件  盲目轻信酿苦果

  2019年3月,某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件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但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案件发生后,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朋友圈”发布文件首页  炫耀身份惹祸端

  2019年7月,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4.“文件传输助手”导文件  为图方便留隐患

  2020年9月,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年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马某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特征剖析

  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集通信工具、传播媒介、社交媒体、应用平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此类泄密案的违法行为更具复合性特点,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传播的迅速性。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任何信息一旦在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发布,都有可能被他人所引用、转发、发布,立刻一传十、十传百,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

  二是过程的不可控性。在许多机关单位,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相较于过去的互联网网站、信息设备等,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办公过程中的泄密风险更加难以控制。

  三是隐患的长期性。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雁过留痕”,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同时,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一分隐患。

  四是主观的“错觉感”。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或多或少对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对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正确认知,在“安全错觉”下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应对之策

面对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为保密管理带来的新挑战,要“以不变应万变”,强化措施、综合施策,从而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一,在“人”上下功夫。机关单位应下大力气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和教育提醒,做到全员覆盖。要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经常性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讲解互联网泄密案件特点、危害和后果,营造浓厚的保密氛围。

  第二,在“制”上做文章。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明确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体要求;要认清智能手机的泄密风险所在,建立手机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使手机远离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场、涉密文件,坚决杜绝手机录音、录像、拍照等成为泄密事件的“导火索”。

  第三,在“查”上见真章。要认真开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将工作群管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排查风险隐患;要严格查处即时通信类社交媒体保密违法案件,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真正使涉密工作成为网络办公不可触及的绝对“禁区”。

 

文章转载自中国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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