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微电影改编自一个真实的案例,向大家展现了某银行发现风险、开展尽职调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引发诉讼的全过程。
《反洗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客户认为金融机构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不当之处,有三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诉;二是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金融机构的管控措施不当。通常而言,若法院经审查认定管控措施确属不当,可予以撤销。但在本案中,从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见,法院认为该管控措施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存在予以撤销的理由。
统筹平衡金融安全与客户权益保障,既是难点,也是重点。《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负有采取管控措施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采取管控措施时,不仅要兼顾金融安全,还需进行合理的评估。管控强度应适度,不得侵犯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交易权。简言之,既不能为强调金融安全而牺牲客户权益,也不能为保护交易自由而对风险放任不管。在日常审查工作中,尤其是对民事案件进行审查时,有时可考虑运用行政诉讼中的比例原则,从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等方面对金融机构所采取的管控措施进行评价。
以上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反洗钱处